通知公告
关于档案接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照《<“十四五”时期天津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办法》(津档组发[2022]2号)中评估标准,按照《河北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要求,河北区档案馆现接收有关单位2011年至2015年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含30年)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科技、专业(民生)、会计、音像等门类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档案接收的质量要求
(一)移交单位应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要求,确保进馆档案的齐全完整,并按照《全宗卷规范》(DA/T 12-2012)建立全宗卷。
(二)移交进馆档案应符合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接收标准:
1.文书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127-2001)的要求;
2.科技档案: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要求;
3.专业(民生)档案: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专业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4.会计档案的整理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2008)的要求;
5.音像档案:照片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要求,录音、录像应符合《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要求;
6.磁性载体档案:应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的要求;
7.实物档案:根据不同载体、不同物质形态进行分类排列,按件编号,并编写目录;
8.电子档案: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GB/T 39362)、《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B12/T 830)的要求。
(三)移交单位在档案移交进馆前,应对纸质档案逐件(卷)进行划控鉴定,提出开放与延期开放意见;并对移交的档案逐件进行密级标识,划定密级等级。
(四)移交单位在文书档案移交进馆前,应对纸质档案逐件与归档文件目录进行检查核对。
(五)向区档案馆移交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同时移交与进馆档案年度相对应的检索工具(纸质和电子),用以说明档案移交内容、移交情况的规定材料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文件汇编等编研成果。
(六)移交单位向区档案馆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应移交与之相对应的电子目录和全文扫描图像,并确保电子目录和全文扫描图像挂接准确。
二、档案接收程序
移交档案前,区档案馆派专人检查待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情况,档案经检查验收符合进馆标准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双方清点移交档案数量、检索工具及相关资料,填写交接收据,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区档案馆保存二份、移交单位保存一份。
三、档案接收时间
为保障国家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2024年底前如期完成,请各移交单位在满足待移交档案符合进馆标准后,尽早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移交档案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
四、联系方式
河北区档案馆地址:河北区黄纬路12号
征集接收科联系人:刘云静 电话:26366288 13821071006
信息技术科联系人:樊俊豪电话:2636628818202261905
附件:1.2024年移交进馆立档单位名册
2.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移交接收登记表
3.移交档案开放限制利用说明
4.移交档案涉密文件审核解密说明
5.纸质档案交接收据
6.全宗案卷统计表(样例)
7.会计(照片)档案案卷目录(样例)
河北区档案馆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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