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抢救和保护散存于社会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史料,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河北区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征集相关档案史料,敬请踊跃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重点征集
开展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档案史料专题征集。主要征集记录和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以来形成或留存的与党史、党的重要活动、长征历程、重要事件或重要人物有关的各种载体、各种类型的档案史料。
上述档案史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含印刷图片)、文字记录、实物、音像、亲历者口述、历史文献、出版物等档案资料。
(二)常规征集
1.红色档案资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个历史时期发生的对河北区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历史事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重要人物(其中包括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河北区的情况、革命先驱烈士、英雄模范人物)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档案资料。
2.名人档案资料。记录河北区历史名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获得者、“两院”院士、全国和市级劳动模范等各行业先进、领军人物在工作和生活中产生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3.区域特色档案资料。能够体现“近代中国看天津,百年天津看河北”的河北区历史,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河北区特色工作、活动的档案资料,涉及河北区各行业名企名店、老字号企业有关的档案资料,以及能够体现河北区地域特色、非物质文化传承方面的档案资料。
4.地方志史料。反映河北区历史事件的志书、年鉴等。包括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合资单位等各行各业所编的志书、年鉴、内部刊物、报纸期刊等内部资料等(能够公开部分)。
二、征集内容
(一)纸质类
包括文件决议、指示批示、会议记录、讲话稿、文献著作、图书报刊、典章法规、书信日记、电文、传记、回忆录、笔记、手稿等。
(二)实物类
包括党章党徽、旗帜印章、证件证书、题字题词、地图牌匾、军服徽章、胸标袖章、奖牌奖章、票证契约、书画画册、家谱谱牒、钱币、商标、广告、标语、传单以及具有各历史时期鲜明特点的各类用品等。
(三)图片类
反映各个历史时期河北区党组织建设和发展以及展现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会议、代表性人物的照片图片等。
(四)声像类
重大历史事件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录音、录像;新闻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以及影视爱好者在采访或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录音、录像、口述资料等。
上述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照片、录音、录像等应为未经编辑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要求主题突出、内容清晰,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等相关信息。
三、征集方式
(一)捐赠
档案所有者将档案资料无偿捐赠给河北区档案馆。捐赠的档案资料,应当是档案所有者有处置权的合法财产。
(二)复制
具有较高保存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者不同意捐赠的,可以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录制口述档案
重要历史事件和突发事件、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人物活动的亲历者、见闻者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录制口述档案。
四、征集时间
即日起,长期有效。
五、说明事项
(一)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由河北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归属河北区档案馆,本馆对已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三)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原所有者可以优先利用,并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河北区档案馆向捐赠档案资料者颁发捐赠证书。
(四)档案所有者可以直接到河北区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河北区档案馆联系沟通有关事项。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天津市河北区档案馆征集接收科
联系人:李阳鹤
联系电话:022-26366288
电子邮箱:hbqdag02@tj.gov.cn(邮件注明“档案征集”)
联系地址:河北区黄纬路12号
邮政编码:300141
天津市河北区档案馆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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